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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范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6)贛中民一終字第269號民事判決書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6)贛中民一終字第269號民事判決書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6)贛中民一終字第269號民事判決書的正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負責人趙丹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劍,江西凱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少萍,江西凱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文裕,男,1941年1 月14日生,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農(nóng)民,住江西省興國縣古龍崗鎮(zhèn)忠田村新香村民小組。
委托代理人鐘楊福,男,1982年10月17日生,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務工,住江西省興國縣古龍崗鎮(zhèn)忠田村新香村民小組。原告之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發(fā)秀,女,1945年9 月13日生,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農(nóng)民,住江西省興國縣古龍崗鎮(zhèn)忠田村新香村民小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帶秀,女,1981年8 月1 日生,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農(nóng)民,住江西省興國縣古龍崗鎮(zhèn)忠田村新香村民小組。
三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陳奕勝,興國縣城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人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興國縣興邦車輛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姚家鵬,男,1949年8 月15日生,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住江西省興國縣瀲江鎮(zhèn)城西街五組44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昌亮,男,1982年5 月生,漢族,重慶市人,家住重慶市合川市黑巖村八社。司機,現(xiàn)為興國縣興邦車輛出租有限公司贛B/21207 出租車駕駛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鐘圣連,男,1979年11月28日生,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農(nóng)民,住江西省興國縣古龍崗鎮(zhèn)忠田村新香村民小組。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興國縣人民法院(2006)興民一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05年4 月25日,被告興邦車輛出租公司與被告何昌亮簽訂一份《承包合同書》,由興邦車輛出租公司將其擁有的贛B/21207 號小轎車發(fā)包給何昌亮經(jīng)營出租。合同約定:乙方(何昌亮)一次性向甲方(興邦車輛出租公司)交清承包金;合同期限2005年4 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3 日;乙方每月需向甲方交納勞務費人民幣300 元;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在車輛管理、駕駛員管理、安全行車、服務規(guī)范等方面依法享有管理杈、檢查監(jiān)督杈?!?005 年4 月26日,興邦車輛出租公司將該發(fā)包的贛B/21207 號車在被告天安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5年4 月27日零時起至2006年4 月26日24時止。
二、2005年8 月9 日凌晨,被告鐘圣連駕駛無牌田達125 兩輪摩托車由興國縣城往古龍崗鎮(zhèn)方向行駛,后載鐘學華一人。凌晨1 時50分許,當行至郵大線6Okm+1O0m 樟木鄉(xiāng)源坑急彎路段,遇被告何昌亮駕駛的贛B/21207 出租車相對方向行駛。因鐘圣連彎路占道行駛,遇情況未采取減速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何昌亮駕車車速過快,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贛B/21207 出租車前角部位與兩輪摩托車左側相撞,造成摩托車乘車人鐘學華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鐘圣連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鐘圣連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行至彎道路占道行駛,在會車過程中未采取減速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負此事故主要責任。何昌亮駕車行至彎道路段速度過快,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鐘學華不負此事故責任。三、死者鐘學華,男,1977年5 月14日生,農(nóng)民。原告鐘文裕,男,1941年1 月14日生,農(nóng)民,系鐘學華之父。原告張發(fā)秀,女,1945年9 月13日生,農(nóng)民,系鐘學華之母。原審原告謝帶秀,女,1981年8
月1 日生,農(nóng)民,系鐘學華之妻。
原告主張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認定如下:1 、死亡補償費59051.20元(2952.56 元/ 年×20年),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原、被告無爭議,予以認定。2 、喪葬費5929.98 元(988.33元/ 月×6 個月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被告何昌亮己給付原告喪葬費6000元,原、被告無異議,予以認定。3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8218 ·32元[ (20年-4 年+20 年)×2126.74 元/ 年÷2],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及計算標準,予以認定。被告主張死者鐘學華有兄弟姐妹3 人,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由3 人平均分攤,因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不予認定。4 、原告主張,因參與此次事故處理及辦理死者鐘學華后事誤工30天,符合情理,予以認定。但原告對其計算標準未提交誤工人員系城鎮(zhèn)居民還是農(nóng)村居民及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證據(jù),故本院參照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認定為352.27元(4286元/ 年÷365 天×10天×3 人)。5 、原告主張,鐘學華死亡后,父母遭受精神痛苦,妻子因悲傷過度導致胎兒流產(chǎn),原告已提交證據(jù)4 加以證明。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但其請求的數(shù)額過高,應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及精神損害的程度,予以調
整;故原告請求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應確認為20000 元整。以上 1-5項:原告尚應受償?shù)膿p失應確認為計幣117641.77 元(123614.77 元-6000 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后,因此對本案的處理,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關于被告興邦車輛出租公司在被告天安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是否具有強制性的問題。第一、第三者責任險由商業(yè)保險公司承保,是由于我國在體制建設上沒有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另行設定保險機制,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由保險公司承保。并不意味著現(xiàn)在的第三者責任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相互排斥,不能因為保險人是商業(yè)保險公司就否認其為強制保險。第二、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規(guī)、但該行政法規(guī)只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的細化或者具體化,而非單獨另行創(chuàng)設新的法律制度,不能因為該法規(guī)未出臺,就不能訂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監(jiān)會也曾明文要求保險公司,在其配套實施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之前,暫以第三者責任險替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所以,對保險公司來說,惟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限額范圍險內(nèi)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原告損失計幣117614.14 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 元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列,應排斥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范圍之外,其余損失計幣97614.77元。因未超出贛B/21207 肇事出租車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20萬限額,故應由被告天安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賠償。原告受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20000 萬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鐘圣連、何昌亮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鐘圣連承擔70% 的賠償責任,何昌亮承擔30% 的賠償責任。
本案交通事故是由于鐘圣連駕車占道行駛,何昌亮車速過快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鐘學華死亡的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鐘圣連、何昌亮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何昌亮系被告興邦車輛出租公司贛 B/21207車承包人,承包期間,何昌亮每月向公司交納勞務費300 元,公司對該車輛、駕駛員、安全行車、服務規(guī)范等方面享有管理、監(jiān)督權;對外,何昌亮以興邦車輛出租公司的名義經(jīng)營,因此,何昌亮在本案中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興邦車輛出租公司承擔,何昌亮不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訴訟中,原告請求賠償?shù)某瑯瞬糠郑枰择g回。何昌亮要求鐘圣連依過錯分擔其車損款及支付的搶救費,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故本案不予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天安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賠償原告計人民幣97614.77元。二、被告興邦車輛出租公
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 計幣6000元,被告鐘圣連賠償70% 計幣14000 元;被告興邦車輛出租公司和鐘圣連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何昌亮不負本案民事賠償貴任。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五、本案所涉執(zhí)行內(nèi)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4586元,原告申請緩交(已批準)實際支出費161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1040元,被告興邦車輛公司承擔1549元,被告鐘圣連承擔3613元。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在被保險人所承擔的過錯責任范圍內(nèi)除去絕對免賠率后依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理由主要有:一、本案一審法院將商業(yè)保險合同認定為強制保險是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屬于商業(yè)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由保險合同約定確立,上訴人只在被保險人的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我國保險法沒有規(guī)定第三者對保險公司具有直接請求權,只是規(guī)定保險公司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沒有規(guī)定。三、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瑕疵。一審法院在鐘圣連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何昌亮駕駛的贛 B/21207出租車相撞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據(jù)該起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鐘圣連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昌亮負次要責任,而鐘學華(本次交通事故的死者)不負責任,這與事實不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鐘學華明知鐘圣連駕駛的摩托車是無牌無照,仍然乘坐該輛摩托車,并且在摩托車行駛過程中鐘學華末戴頭盔,自身違背了交通法規(guī),其行為雖然不是
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卻是導致其自身死亡的這一嚴重后果的原因之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鐘學華由于自身的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減輕肇事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鐘文裕、張發(fā)秀、謝帶秀書面答辯稱,一、本案肇事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屬商業(yè)性的責任保險,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雖不完全相同,但隨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法律已賦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求償權,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答辯人應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承擔賠償責任。二、事實上交通管理部門已以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不上戶、不掛牌的行政強制措施來強制機動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而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頒布實施以前,保監(jiān)會曾就此明文要求保險公司暫以第三者責任險替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三、上訴人沒有向原審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交警對本案的事故認定有不當之處,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鐘學華的死亡原因是其未戴安全帽。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請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護原判。
被上訴人興國縣興邦車輛出租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上訴人何昌亮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上訴人鐘圣連未提交書面答辯。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鐘圣連駕駛摩托車與被上訴人何昌亮駕駛出租車發(fā)生碰撞,屬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責任,公安交通警察部門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被上訴人鐘圣連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行至彎道路占道行駛,在會車過程中未采取減速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負此事故主要責任。何昌亮駕車行至彎道路段速度過訣,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鐘學華不負此事故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原審認定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正確。但原審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后,未依法確定事故雙方各自應承擔責任的前提下,以未超出贛B/21207 肇事出租車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20萬限額為由,直接判決由天安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賠償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即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給付以被保險人應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為條件,
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僅對被保險人應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部分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為此,法院首先應依法確定事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后,再由保險公司、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
條第1 款第1 、2 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興國縣人民法院(2006)興民一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實際支出費的負擔部分。
二、撤銷興國縣人民法院(2006)興民一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上訴人天安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賠償被上訴人鐘文裕,張發(fā)秀、謝帶秀人民幣31084.43元[ (123614.77 元-20000元)×30%]. 被上訴人鐘圣連賠償被上訴人鐘文裕,張發(fā)秀、謝帶秀人民幣72530.34元[ (123614.77 元-20000元)×70%]. 四、被上訴人何昌亮已付給被上訴人鐘文裕,張發(fā)秀、謝帶秀6000元抵付被上訴人興邦車輛公司應付給被上訴人鐘文裕,張發(fā)秀、謝帶秀6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審案件受理費4586元(上訴人天安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被上訴人鐘圣連負擔3210元,被上訴人興邦車輛公司負擔1376元。
本案應執(zhí)行的內(nèi)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執(zhí)行完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俊
審判員謝紅衛(wèi)
審判員張美星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曾小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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