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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guī)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j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可以在我省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優(yōu)待的憑證,夫妻各持一證。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無子女,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養(yǎng)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養(yǎng)多個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現(xiàn)存一個子女的,且現(xiàn)存子女未滿18周歲或女方未滿49周歲的;
(五)離婚或喪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規(guī)定的。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批。
第七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雙方戶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選擇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同胞及華僑,一方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獎勵待遇只發(fā)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為我省居民,另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同胞及華僑,其境外還有子女且不在國內(nèi)定居的,該子女不計入夫妻現(xiàn)有子女數(shù)。
第八條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網(wǎng)站領取或下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
個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予以確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提供代辦服務。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并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審批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九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提供下列佐證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現(xiàn)有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收養(yǎng)子女的收養(yǎng)證明;
(三)本人現(xiàn)有一個子女的聲明;
(四)夫妻與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張;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
(七)戶籍地和現(xiàn)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現(xiàn)住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內(nèi)頁照片和審批機關處加蓋審批專用章和經(jīng)辦人章。
第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永久性存檔,并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名單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發(fā)展規(guī)劃與信息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管理工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相關信息納入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三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檢查監(jiān)督制度。各市(地)、縣(市、區(qū))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應對本轄區(q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情況進行一至二次檢查。
第十四條 獎勵費的發(fā)放情況應記入《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實際需要換領、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因婚姻關系變動的;
(二)公民姓名變更、《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遺失的;
(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
(四)符合換領、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它情形。
換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提供、交還原證件;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提供領取過證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再生育申請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規(guī)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始無效;
(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出現(xiàn)擅自涂改、失頁、無編號、未加蓋審批專用章、經(jīng)辦人章的;
(五)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它情形。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或當事人自愿退回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免費發(fā)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制作、發(fā)放、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買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編號。編號為十四位碼,第一位為證件區(qū)別碼D,第二至三位為年度碼,第四至十位為市、縣、鄉(xiāng)級區(qū)劃代碼(與國家地址編碼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為順序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使用的未滿、以上等均包含本數(sh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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