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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再審原告):白** 女 ......。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再審被告):吳** 男 ......
第三人(追加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公 男 。......
第三人(追加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劉志心 男 ......
申請再審人不服(2008)黑民申復字第601號民事裁定書和(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違反法律程序的(2008)黑民申復字第601號民事裁定書和(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
法 律 文 書
1、(2008)黑民申復字第601號《民事裁定書》;
2、(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
3、(2004)南民一初字第955號民事判決書;
4、(2003)哈民一終字第647號民事判決書和(2003)南民二初字第333號民事判決書(立案時依據(jù)的法律文書)。
請 求 事 項
一、依法撤銷(2008)黑民申復字第601號《民事裁定書》和(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
二、依法撤銷(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維持本院作出的(2004)南民一初字第95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撤銷第二項;
三、依法撤銷(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在原審被告吳**名下的育友公司93%股權,原審原告白**享有46.5%,原審被告吳**享有46.5%;
四、依法撤銷(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原審原告白**、原審第三人王金濤的其它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原告予交訴訟費11108元、原審原、被告各承擔一半,原審第三人王金濤預交訴訟費2940元,由原審原、被告各承擔100元,原審王金濤承擔2740元。
法 定 事 由
申請再審人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二)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
第(三)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
第(六)項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三)項 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第二款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等規(guī)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再審條件,請求依法撤銷違反法律程序的(2008)黑民申復字第601號民事裁定書和(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
事 實 和 理 由
一、依法撤銷(2008)黑民申復字第601號《民事裁定書》和(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
1、本案立案時依據(jù)的法律文書(2003)哈民一終字第647號民事判決書和(2003)南民二初字第333號民事判決書關于申請再審人請求分割育友公司被申請人名下的93%的股權因涉及案外人,可另案處理已被(2004)哈民一再終字第89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撤銷,故(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違反法律程序,該案已無立案依據(jù),應依法撤銷。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于1990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1992年婚生一子。1999年7月6日,被申請人吳**以夫妻共有財產(chǎn)28萬元和王金濤2萬元,總計30萬元購買了6套軟件(5萬元/套),以實物形式出資,注冊了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育友科技有限公司(現(xiàn)更名為大慶市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占公司93%的股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金濤占7%的股權。
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育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友公司,大慶市華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恒基公司。
因被申請人對申請再審人經(jīng)常實施家庭暴力和精神暴力,申請再審人于2002年7月29日起訴離婚,請求分割被申請人名下的房產(chǎn)、存款和公司93%的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孩子的撫養(yǎng)權。由于被申請人為了獨吞夫妻共有財產(chǎn),向法庭提交偽證,不僅隱匿、轉移夫妻共有的房產(chǎn),而且與其友公司雇員、財務主管關金山惡意串通,偽造所謂的承包經(jīng)營協(xié)議書,轉移夫妻共有的公司財產(chǎn)(被申請人名下的93%的公司股權)。2002年6月5日,關金山在吳**的授意下,用從育友公司帳戶上多次提取的40多萬元現(xiàn)金中的30萬元,注冊了華恒基公司,承繼了原有公司的辦公地址、經(jīng)營利潤和公司雇員,并仍以育友公司的名義經(jīng)營,直到2002年9月將育友公司注銷廢業(y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請求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財產(chǎn),即被申請人名下的育友公司93%的股權,該股權工商檔案寫得很清楚,不涉及任何人。由于被申請人買通了辦案法官,其采信偽證,將私產(chǎn)房判公產(chǎn),將夫妻共有的公司93%的股權以涉及案外人為由,另案審理,不分割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夫妻共有的財產(chǎn)的情況下,只判離婚,剝奪了申請再審人對孩子的撫養(yǎng)權。由于另案審理程序違法,嚴重造成(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的不公,如繼續(xù)審理,會損害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再審人請求依法撤銷。
2、原審法官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金濤、關金山進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的離婚財產(chǎn)分割案,程序違法。
離婚財產(chǎn)分割案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特定的。即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離婚雙方當事人,客體是夫妻共有財產(chǎn),內容是離婚引起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如果追加兩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金濤、關金山,造成訴訟主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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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撤銷(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維持本院作出的(2004)南民一初字第95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撤銷第二項。”
(2004)南民一初字第95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被告給付原告承包費5,600元,給付第三人王金濤800元;第二項:原告和第三人王金濤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P>
被申請人為轉移夫妻共有財產(chǎn),與公司財務主管、其友關金山惡意串通,偽造承包經(jīng)營協(xié)議書。該承包經(jīng)營協(xié)議書是復印件,沒有原件印證,舉證不合法,屬非法證據(jù)。原審法官陳德章、黃克秀等采用非法證據(jù)作為該判項依據(jù),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利益,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依法撤銷(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在原審被告吳**名下的育友公司93%股權,原審原告白**享有46.5%,原審被告吳**享有46.5%?!?/P>
1、被申請人名下的公司93%的股權,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款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應依法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法庭審理中,被申請人為了達到離婚獨吞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目的,向法庭提交偽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申請再審人有權請求多分這93%的股權,而且,申請再審人已在離婚糾紛案中,依法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分割被申請人名下的股權的60%,即公司的56%的股權(股份+利潤)。由于本案錯誤地追加第三人,無法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故該判項應依法撤銷,以保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該解釋明確認為股權也是夫妻共有財產(chǎn),應當依法分割。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以《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條:“財產(chǎn)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弊鳛榉指罘蚱薰灿械?3%的股權的法律依據(jù),真是天底下獨一無二的判決,這兩條法律規(guī)定,都不是有關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公司股權)分割的,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是夫妻關系,不是合伙經(jīng)營關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適用本法條判決,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所以,該判項應依法撤銷。
四、依法撤銷(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原審原告白**、原審第三人王金濤的其它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原告予交訴訟費11108元、原審原、被告各承擔一半,原審第三人王金濤預交訴訟費2940元,由原審原、被告各承擔100元,原審王金濤承擔2740元?!?/P>
1、申請再審人依法請求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付軟件丟失賠償款168,000,有理有據(jù),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申請再審人請求依法分割育友公司(更名后的華恒基公司)被申請人名下的93%的股權(股份+利潤),有理有據(jù),因該財產(chǎn)屬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涉及任何人,原審以該財產(chǎn)涉及案外人為由另案處理錯誤。華恒基公司與育友公司是更名和承繼的關系,是同一公司,不應另行處理。
3、本案申請再審人請求分割的是夫妻共有93%的股權(股份+利潤),應當按離婚糾紛案涉及的財產(chǎn)收取訴訟費。只判股份沒有實體分割利潤,予收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費應依法退回。原審判的公司46.5%的股份,是確定申請再審人分割夫妻共有財產(chǎn)(利潤)的分配比例,不是具體的財產(chǎn),沒有實體價值,所以,收取申請再審人11108元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jù),判申請再審人承擔11108元一半的訴訟費違法,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試行)》第五條:“(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五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chǎn)分割的,財產(chǎn)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行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1%交納。”第七條 “財產(chǎn)案件中請求數(shù)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shù)額計算收取?!痹瓕彌]有核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實際數(shù)額,只判給審請再審人參與夫妻共有財產(chǎn)分配的比例,收取申請再審人11108元訴訟費,違反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
4、本案中,申請再審人請求分割的是被申請人名下的93%的夫妻共有股權,并未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金濤發(fā)生任何訴訟關系,申請再審人也并未要求分割王金濤名下的7%的股權,原審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王金濤進離婚財產(chǎn)分割案本身就違反法律程序,判令申請再審人承擔第三人王金濤的100元的訴訟費,更無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撤銷。
綜合上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金濤和關金山參與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使訴訟主體不適格;以非法證據(jù)作為判決依據(jù)違法,適用法律確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嚴重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撤銷違反法律程序的(2008)黑民申復字第601號民事裁定書和(2004)南民再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來自[中國文秘資源網(wǎng)].z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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