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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范文:民事再審申請書(二)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民事再審申請書(二)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民事再審申請書(二)的正文:
申請人:戴××,男,1963年9月1111日生,住泰興市某村。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市人民法院(2005)泰廣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及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重新裁決,駁回原一審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且認定事實重大失實,完全是是非顛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實與案情。
1、申請人中標河道疏浚工程。
申請人戴××原在家務農(nóng),上有雙親,下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壓力而外出打工。2001年底,因偶然的機會,申請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親友的幫助下,經(jīng)過努力得以中標了一小部分工程。01年12月,戴××以江蘇河??萍脊こ碳瘓F泰興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義與淮北濉溪縣北淝河治理指揮部簽訂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約定:河道施工段長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單價5.1元/方,總價款134155.5元。
2、轉(zhuǎn)包給郭××。
為履行上述合同,申請人與郭××于2002年元月9日簽訂轉(zhuǎn)包協(xié)議一份,約定郭××用挖掘機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單價為4.4元/方)。
3、戴××工段不適宜挖掘機施工,郭××轉(zhuǎn)至陶延勝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機按約開到了現(xiàn)場。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過爛,不適宜挖掘機施工,勉強施工需加價,雙方未能談妥。恰因附近褚集鄉(xiāng)陶延勝工地需要挖掘機,郭××即轉(zhuǎn)至陶延勝工地,申請人的工地則改由泥漿泵施工,為趕進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濉溪縣土方機械化施工隊的挖掘機完成,申請人為此支付該施工隊47800元(單價5元/方)。同一時段內(nèi),郭在陶延勝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據(jù)(申請人已作為書證提交法院)。期間,郭××妻子趙×因煤氣中毒,曾在褚集鄉(xiāng)衛(wèi)生院治療。
此后直到2004年,雙方無爭議。
4、雙方產(chǎn)生矛盾。
2004年,郭××妻子趙×與申請人戴××妻妹祝小蘭因鄰里糾紛發(fā)生矛盾,祝小蘭被趙×打傷后訴至法院,泰興市法院判決趙×賠償祝小蘭醫(yī)藥費等近萬元,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采取了張貼封條、查封房屋等強制措施,給趙×名譽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由此,郭××與戴××積下了怨仇。
5、訴訟與判決情況。
2005年,郭××憑當年的《協(xié)議書》唯一的書證,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jù)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協(xié)議的情況下,泰興市人民法院僅憑與郭××有雇用關系的幾個證人的主觀性證言,采用荒唐的邏輯,認定郭××履行了協(xié)議,并判令戴××給付全部110000萬元工程款(見泰興市人民法院(2005)泰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戴××不服,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不足。
在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jù)的情況下,郭××提供了證人證言,以證實自己的主張。這些證人作證的情況分析如下:
(1)劉某。當庭陳述:“2002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這個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結(jié)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長?!保ㄒ娨粚従碜赑81-81)。事實上工段長200米,2002年4月底才結(jié)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說明已證實了這一點)。事實上陶延勝的工段是80多米長。
(2)羅某。原告郭××問:“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誰?”答:“姓陶的?!痹娈斖ゼm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負責?!鼻也徽f原告當庭糾正的行為已構(gòu)成干預誘導證人作證,單憑羅某當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證實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證實了申請人的主張。
(3)盧某。“2001年12月底,簽訂合同后,挖掘機是我送過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來的。”可見盧并不清楚以后發(fā)生的事。
(4)季×。自稱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總”,陳述“戴××夫婦承認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機。”事實上,季×并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職工,更談不上副總,季在這一點上已說了謊。為什么要說謊呢?無非是為了圓上后來的謊言!季所知道的情況從哪里來的呢?是聽戴××夫婦講的,這叫傳來證據(jù)。這樣的證據(jù)如果可以采納的話,那么申請人戴××可以找到100個乃至更多的人對他們講“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萬元未還”,并且請這100人當庭來證實“他們確實聽戴××講過這樣的話”,法院會不會采納這100人的證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認定案件事實須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程度,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認定事實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對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這一事實而言,劉某的證言具有很大主觀性,且與其它證據(jù)相矛盾,甚至有偽證嫌疑,達不到“高度蓋然”標準,更達不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僅憑劉某證言來認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部分證據(jù)系偽證。
原一審證人季×良心發(fā)現(xiàn),現(xiàn)已寫出書面證詞,承認自己是在郭××承諾給予4萬元好處費的誘惑下作了偽證。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后。
(四)出現(xiàn)了新證據(jù)。
羅某補充寫出書面證詞,證實施工地點是在安徽褚集鄉(xiāng),沒有到其它工地施過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勝的工地。
羅某愿意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后。
二、原一、二審判決根本上是錯誤的判決。
(一)行業(yè)習慣、社會常識、與人之情理
1、挖掘機行業(yè)的習慣告訴我們,挖掘機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機械磨損三部分構(gòu)成,挖掘機施工行業(yè)的慣例一般是機械磨損和人工工資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費必須先行支付。
2、社會常識告訴我們,沒有哪一個施工隊伍在完成施工兩三年后,工程款還是分文未付!更何況機器還要消耗柴油。全社會幾乎找不到這種情況,即使找到,也會有結(jié)算文書或欠據(jù)在手!
(二)證據(jù)分析
1、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應當是:主張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此,本案應由郭××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義務,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務。工程施工行業(yè)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計算有一些常規(guī)的做法,按量計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簽單、按時計酬的是出勤表、整體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決算報告或結(jié)算后形成欠條。這些常規(guī)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張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當按行業(yè)規(guī)矩提供相關的證據(jù)。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不足,且部分證據(jù)是偽證,更重要的是,原審判決是一份荒唐至極的判決,是一份極不公正的判決,是一份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的判決,是人為制造的錯案。請求上級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撤銷錯誤判決,還申請人清白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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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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