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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004)海民初字第9218號
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東單三條京紡大廈5層。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劉平,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湯昕,女,漢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職員,住北京市東單三條33號京紡大廈五層。
被告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南大街6號中電信息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吳志陽,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洋,女,漢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務專員,住北京市西城區(qū)百萬莊中里7號樓3門601室。
委托代理人葉周章,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后變更為萬迎軍,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訴被告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撤回對被告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萬二千六百四十四元,減半收取,由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負擔六千三百二十二元(已交納)。
審 判 長 李東濤
人民陪審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王秋生
二OO四 年 十月貳拾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李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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