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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務人員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務人員的監(jiān)督,增強制度執(zhí)行力,提高工作效率,規(guī)范從政行為,根據《縣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人員問責是指公務人員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對其追究責任。
第三條問責對
象包括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xié)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或國有控股企業(yè)、垂直管理部門的副科級(不含副科級)以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四條實施公務人員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責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問責事項
第五條執(zhí)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問責: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使用,對縣委、縣政府的決策、決定或上級交辦事項,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的;
(二)因工作失職、瀆職,出現行政執(zhí)法錯案、引發(fā)各種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規(guī)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變更收費標準或改變收費性質等亂收費的;
(四)違反行政執(zhí)法自由裁量辦法,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處罰、以罰代管的;
(五)其他執(zhí)行不力情形。
第六條在服務群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問責:
(一)違反單位工作禁令和服務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解釋、不說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擅自脫離工作崗位、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打牌、下棋、上網玩游戲等不遵守工作紀律的;
(四)違反禁酒規(guī)定的;
(五)服務態(tài)度“生、冷、硬、橫”,言行舉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未按規(guī)定服務程序辦理,或因服務質量不高,致使服務對象利益受損的;
(七)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受理或處置不當,造成媒體反映強烈、群眾越級訪和集體訪的;
(八)其他服務方面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違反工作效能方面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問責:
(一)對職權范圍內應予辦理的事項拖延懈怠、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處置不力的;
(二)違反馬上辦、限時辦理服務內容,未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或辦理結果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
(三)對影響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損害投資商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受理、不制止、不查處、不及時反饋的;
(四)對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解釋、不請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對其他單位有法定依據需提請支持、配合、協(xié)助的有關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xié)助的;
(五)不能正確、及時、有效地履行法定職責,未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影響單位整體工作進度的。
第八條有下列違反廉潔自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問責:
(一)在執(zhí)法和服務工作中,收受、索要服務對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的;
(三)強制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服務或從中牟利的;
(四)接受服務對象為其報銷各種費用、提供休閑娛樂活動的;
(五)在公眾場合言行舉止不當,有損公務人員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自律不嚴情形的。
第九條其他需要問責的事項。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十條問責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四)責令當面道歉或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責令辭職;
(九)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條第(六)項至第(九)項問責方式中有關內容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縣紀委、縣監(jiān)察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損害和影響的大小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jié)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問責對象采用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 影響較大的,對問責對象采用責令當面道歉或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jié)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問責對象采用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加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被問責情況的;
(二)在被
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辦案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采取不正當行為干預調查,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十三條發(fā)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免責:
(一)因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guī)定或要求的,無法認定責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行政過錯發(fā)生的。
第四章問責程序
第十五條公務人員有本規(guī)定前述的問責情形之一,或根據下列情況經初步核實、反映情況屬實,需對當事人問責的,由本單位或負責本單位紀檢職責的派駐組織負責進行初步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即啟動問責程序。也可由問責機關直接啟動問責程序。
(一)上級機關或縣級及以上領導的指示、批示、通報或督辦、轉辦的事項;
(二)縣紀委委員、審計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問責建議;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控告;
(四)工作檢查、珉主評議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發(fā)現有問責情形的;
(五)新聞媒體曝光的。
第十六條問責程序啟動后,由單位或問責機關進行調查。被調查人員應當配合調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
一般事項應在當日進行調查處理,復雜事項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提交書面調查報告。特殊情況的,經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七條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調查終結后,對縣管干部被問責人需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責令當面道歉或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可由本單位直接問責;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的,可由問責機關進行問責。被問責人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被問責人員需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被問責人員需問責或給予政紀處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問責機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問責決定之日起1至2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條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單位或問責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作出問責決定的單位或問責機關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后,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程序進行復查或復核,并根據復查、復核的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應當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被問責人的名譽。
第二十二條對受到組織處理滿一年的公務人員,按公務人員管理權限跟蹤考察,對改正錯誤、工作積極的由本單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提出重新任用建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上級機關對公務人員問責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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