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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

孫志剛案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分類: 法律文書 范文詞典 編輯 : 范文大全 發(fā)布 :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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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范文:孫志剛案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孫志剛案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孫志剛案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正文:

被告人喬燕琴(又名喬艷清),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離石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住山西省離石市吳城鎮(zhèn)陳家塔村。因本案于2003年5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李三新,廣東正大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彭莉紅,廣東省法律援助處律師。

  被告人李海嬰(又名李海英),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雙牌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雙牌縣塘底鄉(xiāng)麻灘村委會103號。因本案于2003年5月10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梁國雄,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卓曙虹,廣東卓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鐘遼國(又名鐘條國,化名洪權才,綽號“卷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平江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縣冬塔鄉(xiāng)江洲村256號。1994年8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995年8月6日刑滿釋放。2003年4月13日因搶奪被廣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本案于2003年5月13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劉杰,廣東信利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慶聯(lián),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周利偉(又名黃開平,綽號“小胖”),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鐵門崗鄉(xiāng)下屋周村4組上屋周垸24號。因本案于2003年5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吳雪元,廣東德法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濤,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張明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南部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南部縣太華鄉(xiāng)宋家廟村8組。因本案于2003年5月9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唐來軍、陳永忠,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呂二鵬(冒名呂鵬鵬,化名呂鵬),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垣曲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住山西省垣曲縣長直鄉(xiāng)古垛村虎拔組。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

  指定辯護人程濱濤,廣東縱橫天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小斌,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龍生(綽號“長毛”、“黃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出生地江蘇省銅山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江蘇省銅山縣太山鄉(xiāng)西桃園村4組161號。因本案于2003年5月10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韋延良(化名徐華彬),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貴州省正安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貴州省正安縣桴(木焉)鄉(xiāng)馬安村石堡組。因本案于2003年5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紅(又名何加洪),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古藺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古藺縣雙沙鎮(zhèn)寨坪村2社26號。1997年6月26日因搶劫被廣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yǎng)二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勞動教養(yǎng)。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 ?,  。

  被告人李文星,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許昌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許昌縣榆林鄉(xiāng)司莊村四組。2003年1月17日因犯搶奪罪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3年2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03年4月30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朝獻,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暫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石油新村地窩堡鄉(xiāng)豐田村一隊。系被告人李文星的父親。

  指定辯護人張偉強,廣東正大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啟英,廣東省法律援助處律師。

  被告人喬志軍,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離石市,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原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住山西省離石市永寧中路34號。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張智,廣東華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鄲,廣東卓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金艷,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柘城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住河南省柘城縣李原鄉(xiāng)大胡村委會大胡六組50號。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劉銘盛、曲行梅,廣東永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被告人現(xiàn)均羈押于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一訴[2003]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曉明、馮磊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3月18日晚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收容后因自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201室治療;3月19日晚,被害人孫志剛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員的親屬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喬燕琴的忌恨,被告人喬燕琴遂與被告人喬志軍商量,決定將被害人孫志剛調(diào)至該站206室,讓室內(nèi)的收容救治人員對其進行毆打,之后被告人喬燕琴到206室窗邊向室內(nèi)的被告人李海嬰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時30分左右,被告人喬燕琴再次向被告人喬志軍及接班的被告人呂二鵬、胡金艷提出將被害人孫志剛從201室調(diào)至206室毆打,并得到被告人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艷的認同。隨后,被告人喬燕琴、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艷共同將被害人孫志剛從201室調(diào)至206室,被告人喬燕琴、呂二鵬又分別向室內(nèi)的被告人李海嬰等人授意對被害人孫志剛進行毆打。當日1時許,206室的收容救治人員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等人以拳打、肘擊、腳踩、腳跟砸等方法對被害人孫志剛的背部等處進行毆打,被告人何家紅則在旁望風。被告人胡金艷發(fā)現(xiàn)后進行了口頭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等人在被告人喬燕琴的唆使下,不顧被害人孫志剛跪地求饒,繼續(xù)用肘擊、膝頂、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復毆打,被告人何家紅亦對其拳打腳踢。當值護士曾偉林(另案處理)發(fā)現(xiàn)后遂與被告人胡金艷將被害人孫志剛調(diào)至205室,后被害人孫志剛向被告人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告人呂二鵬使用塑膠警棍向其胸腹部連捅數(shù)下。當天上午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發(fā)現(xiàn)傷重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了證人孫某國、許某城等29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材料、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繳獲的作案工具、有關書證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冢紅、喬志軍、胡金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其中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喬燕琴辯稱:1、自己并無忌恨被害人孫志剛。2、沒有跟喬志軍商量調(diào)被害人去206室讓人毆打。3、沒有直接授意206室的人毆打被害人。

  被告人喬熱琴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從本案的證據(jù)材料看,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死亡是完全由206室的各被告人造成。本案的法醫(yī)鑒定沒有確定被害人死亡的時間,僅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幾個醫(yī)生、護士的證言,而被害人被打后離開206室至其死亡還有很長一段時間,這個過程是否有其他原因?qū)е卤缓θ说乃劳?,沒有進行查證,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也不能充分證明孫志剛的死亡與被告人的毆打存在必然聯(lián)系,因此本案可認定各被告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不能認定系“傷害致死”。2、被告人喬燕琴對情緒顯示出跟精神病患者有相似之處的被害人孫志剛,本意并不是傷害他,而是制止被害人不要吵鬧,使其安靜,且調(diào)房不是喬燕琴決定的,是護士決定的。喬燕琴的行為并不屬于殘忍行為。3、喬燕琴,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4、本案不是集團犯罪,各個被告人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不能將喬燕琴作為組織犯罪的主犯。

  被告人李海嬰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李海嬰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李海嬰是脅從犯,不是主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2、被害人孫志剛在進入206室之前、之后均被毆打過,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孫志剛的死亡是由206室的被告人毆打所致。

  被告人鐘遼國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鐘遼國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鐘遼國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且受同案人指使實施毆打行為,是從犯。2、被告人鐘遼國有檢舉他人犯罪的行為。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周利偉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周利偉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周利偉是脅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2;被告人周利偉提供線索抓獲同案人李海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明君辯稱:自己是在李海嬰的脅迫下參與毆打被害人,不是主犯,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張明君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法醫(yī)鑒定在被害人孫志剛死亡后一個多月才作出,準確性值得懷疑。2、被害人孫志剛被毆打后8—9小時后死亡,救治站延誤搶救,也是孫志剛死亡的原因之一。3、被告人張明君是脅從犯。4、被告人張明君檢舉他人犯罪,有立功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呂二鵬辯稱:其沒有授意206房的人打被害人,在205房的時候他也只是用塑膠警棍隔著門捅了被害人的腹部,沒有捅胸部。

  被告人呂二鵬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起訴認定喬燕琴再次向呂二鵬等提出傷害犯意沒有證據(jù),喬只是對呂說了一次。也沒有證據(jù)顯示被告人呂二鵬對喬燕琴的提議表示認同,且同意將被害人調(diào)室與致被害人死亡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2、缺乏足夠的證據(jù)認定呂二鵬單獨向李海嬰等人授意打人的事實。各個被告人對該事實的描述不一致,互相之間并不印證。3、起訴認定被告人呂二鵬是主犯的證據(jù)不足。被告人呂二鵬在案發(fā)前沒有傷害被害人孫志剛的直接故意,更沒有參與毆打的具體犯罪行為。呂二鵬在205室的時候,對被害人孫志剛進行用塑膠警棍捅了幾下的情節(jié),但其力度并不重,而且是對腹部進行打擊,并沒有直接導致被害人孫志剛的死亡。不能因為其捅了被害人幾下就認定為主犯。4、被告人呂二鵬有自首的情節(jié)。其在被強制措施采取之前,4月26日已經(jīng)在江村派出所做了如實的陳述。5、被告人呂二鵬是初犯,沒有前科,有悔罪表現(xiàn)。

  被告人李龍生辯稱:自己是被迫參與毆打被害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被害人孫志剛是被206室的人毆打致死。

  被告人韋延良辯稱:1、自己是脅從犯。2、毆打?qū)O志剛時自己有病在身,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較輕,不會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后果。3、有檢舉他人犯罪的表現(xiàn)。希望能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何家紅辯稱:自己是被迫參與毆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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